「行政法人法」的鞭子與胡蘿蔔
夏學理/台師大
甫於4月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法人法」,在其「監督」部分,規範行政法人如果接受政府核撥超過50%之經費(大股東原則),除其年度預算需送立法院審議外,行政法人每年也需向監督機關提出營運分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也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的董(理)事長、首長或相關主管,到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凡此,足可被視為最典型的「鞭子與胡蘿蔔」法則。
查立法院預算中心曾於「教育部本部民國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針對我國首個(也是唯一)「行政法人」機構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 兩廳院,提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之補助款與評鑑結果未具關聯性,評鑑流於形式,對該中心營運未具實質驅使作用及壓力,徒增支出浪費;主管機關未曾查核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外部監督顯有不足」等意見,惟立法院在實質層面,並未能對自民國93年3月1日起實施「法人化」的兩廳院,有任何置喙之處。因此,立法院透過本次三讀通過的「行政法人法」,賦予該院對「行政法人」機構,具有預算審議與營運監督之權,使立法院可以重拾「皮鞭」的此項立法決議,是屬其來有自,並為意料之內。
然而,上揭的規定同時也代表著:只要「行政法人」機構,可以使其年度預算之「自籌比例」,達到50%以上,讓自身成為「大股東」(胡蘿蔔效應),即可免去立法院的審議監督。但觀察自民國93年以來實施「法人化」的兩廳院,其至今雖屬「無有競爭、獨一無二」的行政法人,且其歷年之營運績效,確也表現得可圈可點,但兩廳院除曾在民國95年,因引進「高票房、高消費、高收益」的「歌劇魅影」,而使其「自籌比例」激增至72.26%外,其餘各年均未達50%。換言之,若是依「行政法人法」的規定比例,則兩廳院將勢必得直接受到立法院的審議及監督。
於是,在只要贏得「胡蘿蔔」即可免除立法院「鞭子」的立法設計下,則「高票房、高消費、高收益」的營運決定,或就不免成為「行政法人」的未來運作策略。換言之,「高票價」、「高場租」,以及「市場導向」,恐將是促使「胡蘿蔔」生成的有效激素。不過,向「商業」與「營利」傾斜,難道應該是因「不適合由行政機關辦理、也不宜交由民間辦理」的立法意旨而出現的「行政法人」,首當予以刻意著眼之處?
筆者想要表達的是,當美英法等國的國家級文化藝術機構,在擁有眾多國際遊客與廣大社會資源的同時,仍平均只能為自身募集到約1/3經費之際,若台灣的「行政法人」,因為「鞭子與胡蘿蔔」之故,而使其可以連年創下「自籌比例」達至50%以上的「高效益」,則如此是否符合「行政法人」的設置原意,且為文化藝術暨「全民」之福,則不禁令人感到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