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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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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捷運列車事件(二)
作者:
娜娜
日期: 2014.05.28 天氣:
心情:
監獄的訓悔師 不能強迫被害者家屬原諒加害者 今天一些政論節目探討 等再過二 三年
捷運的事被大家漸漸遺忘的時候 就只剩被害者家屬獨立跟司法體制對抗 真正痛苦到最後的
是這些被害者家屬 這是他們一輩子都很難抹平的傷痛 北捷謊話連篇 五十萬就想跟家屬和解
表示這些事再也與他們無瓜葛 事情發生時 完全無應變能力可言 事後想草草了事 公務員完全沒
同理心 加害者所購買的兇刀是專業廚師所用的 一刀下去可筋肉分離 並非普通的水果刀
從此可看出 加害者的惡意 到現在完全無悔意 那時候看到朱o倫講新北市依法不能設捷運警察
就心理想飆國罵了 果然今天就有人就公開指責他 事情推得一乾二淨 人民在台灣有安居樂業的權力
可是政府腦筋殭化 將個人選情於重心 置人民死生於渡外 看他這次處理事情的說法作為
就算他未來當選大位 也只是馬o九第二 能有啥作為 人民真的不要再被騙了 真正應該關心的
政府怎麼來照顧這些受害者家屬 有工作嗎 住的地方嗎 孩子日後的教育費用 就醫照顧
心理諮商治療 九趴的那個還在管大陸 oo會 自己國內都顧不好了 還管到對岸 人民對他也
不抱任何希望了 三年前就有立委質詢 捷運人力警力不夠 發生重大事故 鞭長莫及 哀 總是
出了人命才要真正的正視問題 都為時已晚了些 一般官員 捷運只是互踢皮球 那個母校真的是
竹本啦 人家都打電話去提醒你了 還只是派個教官 被加害者騙過
害慘一些人 記得以前竹本校的老師來教我們 就罵我們學校是間爛學校 說他們竹本學校是如何好
沒想到他們竹本校更口木 警覺心不足
憲法第15條 人民的生存權 工作權及財產權 應予保障 生存權 係指人民擁有生存下去之權利
憲法保障之生存權範圍包括"生命之尊重"及"生存之延續" 且其除了具有消極防止國家侵犯生命之防禦權
性質外 亦具有機及請求國家照顧及維繫人民生存之社會權性質 任何法律 命令 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他所提的新北市依法不能設捷運警察 是要人民申請釋憲嗎 證明該法無效違憲 你是人民的父母官
請問你有盡到"父母"的責任嗎 到底是哪個法條說法 新北市不能設捷運警察 罔顧人民性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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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5-28 03:35
他, 47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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