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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駕駛技術差也可能是肇事主因
作者: 超自然小羊 日期: 2014.03.20  天氣:  心情:
台北市警察局長應該撤職查辦:

~台北市警察局長放任學生霸佔立法院癱瘓立法院運作 嚴重妨害公務 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然而這個立法院長王金平卻說保護「學生」不強制驅離 擺明就是要讓議會更加癱瘓 長眼睛沒看過這種無能的院長以及無能的警察局長 這些學生的行為已經明顯違法 警察居長竟然沒有任何作為 應該撤職查辦 內政部長竟然也沒有任何動作 可見台灣的政治凌駕法律 台灣人的文職長官不如地檢署的檢察官與法官 實際上 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 別讓立法院繼續癱瘓下去 才不會鬧國際笑話 被外國人笑說台灣是無政府狀態

台灣真正是一個不懂法律的國家:
立法院長王金平只是一個院長 他說為了保護學生安全 不強制驅離鬧場的學生
連這種高高在上的院長都不太懂法律 那麼台北市警察局長卻也幾近白痴 沒有任何作為驅離這些鬧場的學生 其實依法而言 這些霸佔立法院的學生 實際上已經觸犯妨害公務的罪嫌 合併毀損.污染環境 侮辱國旗.「倒掛國旗」妨害社會秩序
台北市警察局長應該立即調派刑警直接以上述的罪名逮捕控制立法院以及妨害立法院運作的所有的學生 這些學生都是成年人 犯罪要自己負擔法律責任
雖然 公民有抗議的權利 但是要符合「程序正義」這句話很多人會說不會做 學生霸佔立法院 癱瘓議會的進行就是妨害公務的行為 警察局長卻沒有作為也是涉嫌失職「瀆職」院長一句話不代表法律的程序正義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誰犯罪就該接受懲罰
應付這種群眾運動要採用2個刑警抓一個學生的強勢作為清理現場 還給有權利發言的立法委員繼續處理未完成的議程 這樣才是懂法律的國家 應該執行的作為
台灣人真的分不清楚 政治凌駕法律會演變成可怕的後果 學生霸佔立法院就是政治凌駕法律的一種愚蠢的行為 警察局長卻放任不管 其實台北市警察局長有權下令刑警幹員立即清理現場的鬧場學生 以妨礙公務與毀損的各種罪名逮捕現行犯
警察局長再繼續放任不管 後果就是會被彈劾甚至起訴法辦
以上是個人站在法律的觀點分析研判事件的後果 請各位善良的百姓支持這篇文章的內容~~~任何抗爭都不可以跨越「程序正義」的紅線 侵入立法院就是違反程序正義 即使有再大的理由也是屬於違法行為




車禍賠償與求償
這個月3號我發生一起車禍,我是開車對方是騎摩托車,對方是已經高齡72歲的一位阿伯。
阿伯要從巷口轉出來我是直行車,我們的車速都不快大概40左右,我當下有看到阿伯有在巷口停下來看,可是孰不知阿伯竟然突然轉出來,我來不及反應先是有對他按喇叭然後我的方向盤就往左打就撞上阿伯了,

~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起初阿伯送醫院檢查是說大腿骨折要開刀,但到了下午即轉之下阿伯顱內出血緊急開刀清血塊,阿伯在第9天清醒了,今天已經轉到普通病房了,對方的家屬有打電話問我要如何處理,我的意思是私下和解就好,但是對方所謂的私下和解好像就是要我負責阿伯所有的醫藥費,甚至往後的醫藥費也要我負責,今天對方家屬有要跟我要求費用,但是我回答是用強制險負擔,

~沒錯 你的處理方式正確


可是對方家屬就說阿伯的復健路程很漫長醫藥費是一直累積的現在不處理以後醫藥費會越積越多我們也沒有辦法處理

~你別聽他胡扯 手術成功哪來的漫長復健 又不是植物人

私下和解就是這樣嗎?

~錯! 這是單方面的要求 不算和解 況且 對方是肇事主因 你頂多是3成責任而已
不是被撞比較可憐的問題 而是依法處理

因為車速不快所以地上也沒有煞車痕跡,我也有問過修車行老闆依我車子損壞程度車速跟嚴重性,車行老闆都說車速不快不是很嚴重但就是因為對方已經70多歲了~請大家幫幫忙~我該怎麼處理

~正因為車速不快仍然撞上 可見當時對方距離直行車不到20公尺 速度在40km以下時 2秒的移動距離大約20公尺 這個20公尺是不安全的煞車距離 換句換說 直行車很難在2秒內煞停 對方在直行車不安全的煞車距離 冒險轉彎確定是肇事主因 可能是老人的視覺能力有障礙 這些駕駛疏忽都要對方自己負責
對方若是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你可以不必理會 讓司法去判決 你不必擔心 結果你可能全身而退 只需賠償部份負擔的醫藥費 更不必擔心以後復健的問題

這段期間我都有去看阿伯雖然不是天天去但是三不五時有去看他

~看得出來 你是「善意的一方」 通常交通事故的肇事主因多半是「惡意的一方
」品行差的人肇事才會要求鉅額的賠償 不檢討自己的錯誤行為 類似 這種不講理的人 受傷算是給他一點教訓而已
速限40km以內的閃黃燈直行車 以及綠燈20km以內直行車的路權最大 無論遇到任何交通事故都不必擔心 若行人闖紅燈被撞照樣要負擔大部分的責任
看問題的發問方式就大概可以看出誰是肇事主因 通常熟悉交通規則的善意的一方的駕駛多半是無辜的受害者 無論事故受傷的情況如何 善意的一方的駕駛都要面對對方無理取鬧以及不合理的要求等精神的折磨 在這個凡事依法行政的年代 希望這些老人要有守法的觀念 我永遠支持正義的一方 因為守法才是好國民 我希望以後不再看到這種車禍的問題 我回答這種問題已經到了身心皆疲的狀態 以後不再重複回答了



關於車禍支幹道
去年7/15家人(騎機車)與對方(開車)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對方位於幹道(閃黃燈),家人位於支道(閃紅燈) ,家人受重傷送醫(肋骨斷裂傷及肝臟),對方沒事。家人的機車整個車頭到腳踏板全毀,對方左前車燈、左後照燈毀損。而對方發生事故後沒馬上停車,還往前了至少300公尺才停止,下車還說沒看到我家人。家人行經路口有停看有無來車,看沒有再起步車禍就發生了。

~對方與我方是否為同側 根據撞擊點解釋 如果撞擊點在汽車左方 你家人是從對向車道跨越道路 你家人涉嫌未讓直行車先行
如果雙方屬於同側 你家人已經騎過中線卻被對方高速擦撞機車車尾 那麼 對方涉嫌超速肇事
但是任何跡象都對轉彎車不利 所以對方不想調解 如果有監視器影像 對方的刑責也不會太大


目前已經開過一次庭,檢察官發回調解委員會,對方完全擺爛態度調解失敗,法院有寄要去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的掛號通知,3/26要鑑定。
對方聲稱保全險,而且是租賃的公司車,但無駕照,所以根本沒出險。


~無照駕駛另外處罰 與肇事責任不能混為一談 除非對方是未成年

請問各位大大去車禍鑑定要怎麼說明才對家人有利? 還有哪些有利的條件?

~發生車禍最多的位置就是快車道與路口的交會處 任何在快車道滯留的車輛都可能被高速行駛的汽車撞擊 被被撞者多數是女人和老人 所以 你們的勝訴機率很小

因警方那邊提供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說明我方位於支道未禮讓幹道車輛,對方則是車子行經路口應減速未減速。

~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沒錯 對方頂多負責1/2的肇事責任 如果對方未超速 甚至只有3成的責任


感情一定要遇到對的人 我覺得你就是那個對的人

~現在我的腦袋只想把那群混蛋轟出立法院 這樣才是對的人 才不會枉費當一個人 才不會辜負父母苦心的栽培 要把中文學好才是愛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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