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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PO女沒穿衣照 男大生遭記過
作者: Je suis 小蝴蝶 日期: 2013.09.02  天氣:  心情:
愛好攝影的李姓男大學生和女同學出遊,在沙灘拍攝女生背面裸照,PO上臉書並標記她的姓名,女生不滿而告他妨害名譽,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認定構成性騷擾,令他歸還照片並道歉;但李認為是藝術照,反告性平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師生對法律、藝術觀點歧見搬上檯面。
校方昨表示,李生反告性別平等委員會(性平會),校方已接獲警局通知,近日會去說明。
李男酷愛攝影,常揹著相機四處拍照,有時也幫朋友拍生活照。半年前,他與一名交換女學生到墾丁旅遊,女學生提議,請李生幫她拍了時裝照及背面裸照。
學校認定是性騷擾
3月底,李生挑了多張照片PO上臉書,有時裝照,也有一張她在月光下獨自站在沙灘的背面裸照,並標記她姓名;該名女學生很生氣,要求移除照片,李生堅持照片是他拍的、擁有著作財產權,僅同意刪除姓名標記,不願撤照,雙方發生口角。
拒撤照 女同學提告
4月,女學生委託其他男同學協調不成,但臉書後來自動刪除這張照片(不知是否有人檢舉),女學生則赴警局告李生妨害名譽、恐嚇,並向學校性平會申訴。
6月底,性平會調查後認定,李生行為造成女學生羞愧、難受、不舒服,不尊重他人或身體自主,構成校園性騷擾行為;另,女學生主張有肖像權,此屬人格權之一,即使李男自認擁有著作財產權,也不能侵害她的肖像人格權。
記過道歉 歸照切結
性平會要求學校對李男記過處分,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歸還照片並向女學生道歉,簽立切結書,否則加重處分;學校權衡後決定記小過。
6月底,女大學生回國,李生提出申覆,但未改變結果。高雄地檢署8月開庭,女學生未出席,檢察官要求李生與女方和解,李生同意在無其他條件下和解。
男堅稱有著作權
李生強調,照片在公開場合、雙方同意下拍攝,上傳的裸照是背面,既未露臉、也沒露點,絕非猥褻照,怎會構成性騷擾?且他是照片著作人,有合法公開權,性平會叫他歸還照片,已侵害著作財產權。
李生也到警局反告性平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並主張著作權與人格權的爭議,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判定,性平會不能越權要他歸還照片、簽切結書;他認為此一行政處分已牴觸法律,只好透過法律程序確保自己權益。




PS….一開始PO照就把人名標出,這還不過分嗎!!請你幫忙照相不代表就可以隨意亂用在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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