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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歲童亂衝被燙傷 小吃店判賠
作者:
Je suis 小蝴蝶
日期: 2014.03.25 天氣:
心情:
高市薛姓一家人到小吃店用餐,張姓女老闆炒好麵轉身,剛好3歲薛童衝出店外找姑姑,兩人發生碰撞,炒麵因此翻落薛童身上,導致臉頸部燒傷;一審原認定家長放任小孩奔跑導致,判店家無過失,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店家應負5成過失,判賠30萬元定讞。
據了解,100年5月9日晚上,薛姓一家人到光華路一家小吃店用餐,薛童見姑姑騎乘機車前來,衝出店外找她,卻被剛炒好的麵燙傷,導致臉頸部深二度至三度燒傷,7%體表面積受傷,燒燙傷疤痕部分永久失去排汗功能。家屬認為炒麵未加盒蓋妥善包裝肇因,要求店家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等費用共98萬元。
張姓女老闆則說,對方自行從店內衝出,撞到放置桌上的紙製便當盒,以致被翻落的盒內炒麵燙傷,店家並無過失,縱使有過失,薛童仍應自行負擔大部分責任,並認為原告求償金額過高。
本案高雄地院認為,裝有炒麵的紙盒便當放在桌上,家長放任小孩奔跑,始撞及桌子被炒麵燙傷,認定店家沒有過失,不用賠。
但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後認為,薛童走向店外經過烹調區走道時,碰巧張姓女老闆將麵炒好轉身,兩人發生碰撞,以致張婦手持剛炒好的麵,翻落在薛童頭、臉、頸、肩等部位,兩人應各負5成過失責任,判決店家賠償30萬元比較合理。由於張婦已往生,其3名子女繼承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負擔這筆錢。
大同醫院皮膚科主治醫師陳盈君表示,剛煮熟的炒麵因湯汁較少,加上已瞬間散熱,溫度不會達百度,確實溫度則要視麵撈起的時間長短而定;並說,一般被剛煮好的麵燙傷,成人大概都是造成一度至淺二度的燒燙傷,幼童因年紀太小、皮膚較嫩,才會造成較嚴重的燒燙傷
PS.....小孩不管好!只知道要對方負責,怎麼不懂得自己錯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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